辽宁省首次大规模规范活禽市场


  辽宁日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辽宁省将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制度,对上市活禽逐只检疫,检疫合格的将佩带脚环;到2008年年底前,我省活禽经营市场将全部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到2010年,全省将对禽类实行定点屠宰,不再出售活禽……建国以来首次大规模的活禽市场规范工作正在我省全面展开。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新规首次对活禽市场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系统规范的要求。新办的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市场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方面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7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活禽市场准入制度

  2月27日,记者到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疫病控制处采访时,处长邵传明同时递给了记者三份文件,一份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一份是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一份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大动作地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意义重大。”邵传明说。

  在邵传明的手头上,一大堆有关的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着。起草各类市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定市场消毒规范,建立活禽市场经营检疫监督制度,制定活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等。

  按照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活禽市场经营管理将实施几项新制度。一是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严格了;二是活禽经营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三是健全应急机制,完善疫情报告制度。此外,还要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新办的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市场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方面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制度,对上市活禽逐只检疫,检疫合格的将佩带脚环。到2008年年底前,我省活禽经营市场将全部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到2010年,全省将对禽类实行定点屠宰,不再出售活禽。

  初衷是防控禽流感保证人们健康

  “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是为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邵传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全球暴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国部分地方也发生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世界范围的禽流感,给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任何传染病都具备三要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防范禽流感,我们加强了几项防控措施,但如何防止人传染禽流感,仍是个新的重要的课题。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阻断传播途径,将是一个重要的有效的办法。”邵传明说。

  据介绍,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就是规范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据专家讲,活禽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活禽身上携带的细菌引起的。而另一类就是人感染禽流感问题,禽流感病毒传播途径广,不仅能通过人体消化道进行传播,还能通过人体的呼吸道进行传播,如果人体在与活禽接触时,吸入了带有病毒的尘埃和羽毛,就有可能致使人体感染禽流感。

  通过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可以有效减少人们接触活禽的机会,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新规呈现几大亮点活禽将戴“脚环”上市

  按照我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对申报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逐只检疫,对检疫合格的佩带脚环,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一禽一环(脚环),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禽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禽流感病毒易于在禽类粪便污物中藏匿,如不加强防范,很有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危害严重。接触禽类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眼结膜等途径感染,引起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类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羽毛乃至相关设备、人员、物品的流动,都可造成病毒扩散。

  活禽市场将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

《实施意见》提出,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新建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2008年年底前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办活禽经营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动物防疫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场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活禽经营区域必须相对独立,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2.符合卫生、商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动监、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关闭。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活禽经营市场建在人口居住密集区,一是对人类健康不利,二是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不易控制。

  活禽市场建立休市制

  按照《实施意见》,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卫生、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动监、商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责令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市场中的活禽宰杀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粪便、污物等可能携带大量病毒,需要定期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作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实行休市制度或区域轮流休市制度,保证市场环节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推行禽类定点屠宰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由省商业厅牵头,协调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2007年制定并出台全省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到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变分散宰杀为定点集中宰杀,并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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