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促进畜禽业发展对泔水喂猪、畜禽标识、推广经费等有新规

    自200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开始施行。《畜牧法》共八章七十四条,旨在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质量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供应市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牧法》中有些具体内容将给农民、畜禽养殖业带来直接的实惠,现谈谈本人学习的一些体会:

  泔水喂猪须煮熟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泔水饲喂家畜。该项规定对餐馆和饲养户们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出台这条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畜产品的质量,一方面是不浪费餐馆、食堂的泔水这一资源。
  泔水多来自宾馆、餐厅、酒楼、单位食堂等,是每一个城市的必然产物,规模化科学处理是利用城市泔水这一资源的关键。过去,我国许多城市的泔水或者是被部分城郊养猪者“包干”,运到城郊结合部去养猪,或者是排入下水道作为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去处理,而环卫部门的垃圾堆放场则成为“垃圾猪”放牧的好地方,引起了许多群众的不满。
  餐馆、食堂的泔水历来是饲喂家畜的宝贝,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泔水猪(家畜)的安全性受到关注,有些地方已经在消灭“泔水猪”了。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高温处理餐馆泔水成为利用这一资源的法定技术手段。那么,不能直接饲喂家畜的泔水由谁来完成这高温处理的工作?是由餐馆食堂来承担,还是饲喂家畜的一方。看来,原则的规定虽然有了,操作的实施细则还需完善,还需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这条新规定。
  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成功地对城市泔水进行成规模地开发和利用。今后,有市场化性质的企业或政府资助的企业,应该像环卫部门收集垃圾一样,组织专门的城市泔水收集,及时把泔水运至远郊的加工厂统一处理。结合收集处理方法、不同季节养分变化情况,与其它饲料搭配应用于养猪。

  加施畜禽标识不得收费
  《畜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目前,佩带免疫标识有的地方还是收费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免疫标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免疫标识的工本费。这的确加重了养殖者的经济负担,现在《畜牧法》无疑又减轻了农民和企业的不小负担。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经费有着落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基层畜牧兽医体系担负着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的重要职能,集执法和技术服务于一身。据统计,1990~1999年,国家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增加了2.3倍。同期国家职工的工资增加了3.7倍,由于工资的增加幅度显著高于农技推广部门经费的增加幅度,所增经费都用于增加工资还不足,用于推广活动的经费就更少了。由于经费不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很难充分发挥,广大农民从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惠。《畜牧法》让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经费有了着落,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开展会更加扎实有力,广大农民从中受益必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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