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饲料的安全卫生要求
配合饲料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各类原料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受潮、发霉、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等污染的原料;皮革粉应经过脱铬、脱毒处理;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酶抑制因子的处理;鱼粉质量应符合SC 3501的规定;鱼油质量应符合SC/T 3502中二级精制鱼油的要求;使用药物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农业部《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中的要求。
配合饲料安全卫生指标,可遵照《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1)所规定的标准参照执行。
对于使用未经加工的动物性饲料,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合格之后方可使用。投饲的鲜动植物饲料一般应经洗净之后再消毒,方可投喂。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碘1%的30毫克/升聚维酮碘浸泡15分钟。
水产饲料中药物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配合饲料不得使用装过化学药品、农药、煤炭、石灰及其他污染而未经清理干净的运输工具装运。在运输途中应防止曝晒、雨淋与破包。装卸过程中严禁用手钩搬运,应小心轻放。
配合饲料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和通风的仓库内,防止受潮、鼠害、受有害物质污染和其他损害。产品堆放时,每垛不得超过20包,并按生产日期先后顺序堆放。产品应标明保质期,在规定条件下贮存,产品保质期限为3个月。
(二)无公害泥鳅、黄鳝的安全卫生要求
养殖无公害商品泥鳅、黄鳝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 5073-2001)的要求:
汞≤0.5毫克/千克(其他水产品),甲基汞≤0.5毫克/千克(所有水产品),砷≤0.5毫克/千克(淡水鱼),铅≤0.5毫克/千克(其他水产品),镉≤0.1毫克/千克(鱼类),铜≤50毫克/千克(所有水产品),硒≤1毫克/千克(鱼类),氟≤2毫克/千克(淡水鱼),铬≤2毫克/千克(鱼贝类),甲醛(不得检出(所有水产品))滴滴涕≤1毫克/千克(所有水产品),六六六≤2毫克/千克(所有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