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野猪养殖技术(4)

5 产品质量标准 5.1 加工技术要求  5.1.1 屠宰加工要求  屠宰加工和场地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1.2 屠宰加工的肉猪为按DB33/T3761、2、3要求所饲养的180d-200d的商品肉猪,并根据GB 16549规定检疫合格。  5.1.3 屠宰加工用水要求符合NY/T 5028的规定。  5.2 产品质量要求  5.2.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其他感观指标符合GB 2707、GB 2722和GB 9959.1的规定。 感 官 指 标  表1  指 标  项 目    感 官 指 标  色 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  气 味    有特种野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冷冻良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和鲜味。  5.2.2 肉质要求  肉质要求见表2。  肉 质 要 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PH值       >6.0  嫩度(剪切力N计) ≤26  肉色(比色)   3级鲜红  水分 %      ≤45.36  粗蛋白(以肌肉计)% ≥20  肌内脂肪 %    ≤1.8  肌内脂肪中亚油酸 % ≥18  5.2.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理 化 要 求  表3   项 目           指 标  解冻失水率,%      ≤    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汞(以Hg计),mg/kg   ≤    按GB2707  铅(以Pb计),mg/kg   ≤    0.50  砷(以As计),mg/kg   ≤    0.50  镉(以Cd计),mg/kg   ≤    0.10  铬(以Cr计),mg/kg   ≤    1.0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5.2.4 卫生指标  5.2.4.1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微 生 物 指标  表4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106  大肠菌群,MPN/100g ≤    1×104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5.2.4.2 其他卫生指标符合GB 2707、GB 2722和GB 9959.1规定。  5.3 检测方法  5.3.1 感官检测  5.3.1.1 外形和色泽:用目测方法检测。 5.3.1.2 组织状态:用手触、目测方法检测。  5.3.1.3 气味:用嗅觉方法检测。  5.3.1.4 煮沸后肉汤:按GB 5009.44中1.2条的规定测定。  5.3.2 肉质检测  5.3.2.1 嫩度测定:用C-LM型肌肉嫩度计测定。  5.3.2.2 肉色测定:肉色测定用标准比色板,按1、2、3、4、5级评分,1级浅色,5级暗红,2、3、4级为正常肉色。 5.3.2.3 水分:按GB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测定。  5.3.2.4 粗蛋白:按GB 500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5 肌内脂肪:按GB 96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6 肌内亚油酸测定:采用甲醇——氯仿浸提法。脂肪酸的甲脂化采用甘油三脂与0.4N氢氧化钾甲醇溶液,在室温下直接脂化,然后用气相色谱仪测定亚油酸含量。  5.3.3 理化检测  5.3.3.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规定方法测定。  5.3.3.2 失水率:按NY/T 5029规定方法测定。  5.3.3.3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5.3.3.4 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5.3.3.5 镉:按GB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  5.3.3.6 铬:按GB 14962规定方法测定。  5.3.3.7 盐酸克伦特罗:按NY/T 468规定方法测定。  5.3.4 微生物检验 5.3.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检验。  5.3.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检验。  5.3.4.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检验。  5.4 检验规则  5.4.1 检验类型  5.4.1.1 原料检验:原料用待宰商品猪及胴体经持证动检人员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合格。  5.4.1.2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产品的净重和感官指标,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出厂。   5.4.1.3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每年进行1-2次,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检。  v5.4.2 检测、检验抽样  5.4.2.1 抽样比例:以同一规格产品为1个批次,每批抽样100t以下为1%,100t以上为0.5%。  5.4.2.2 抽样方法:在全批货物垛的不同部位,抽取所需检测、检验量。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测、检验后,符合质量标准的,按合格品出厂销售;如抽样检测、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从原批量中按原抽样比例加倍重新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作不合格品处理。  5.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5.1 标志  5.5.1.1 箱外标志符合GB/T 6388的规定。  5.5.1.2 标签符合GB 7718的规定,箱外两侧和内包装标明产品名称、重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   5.5.2 包装  5.5.2.1 包装材料:包装用瓦楞纸箱按GB/T 6543的规定执行;塑料薄膜按GB/T 4456的规定执行。内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 9683要求。  5.5.2.2 外包装:按产品规格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规格:L×b×h(cm2):62.5×41.5×12.0。 5.5.2.3 内包装:按产品规格装袋、装盒封箱打包。  5.5.2.4 箱内包装排列整齐,包装后坚固、完整。纸箱底部封牢。箱外用打包带三道式扎捆牢固。  5.5.3 运输 长途运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条件,并能防尘、防污染。  5.5.4 贮存  鲜冻猪肉在温度-18℃的冷藏条件下贮藏,不得和其它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产品贮藏保质期为12个月。 

相关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