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兽药使用规范
1、兽药采购行为规范。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兽药要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要核查所购买企业和兽药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采购兽药应保留采购凭证,做好兽药采购记录。购进的兽药应按相应品种的贮存条件贮藏和保管。不采购假劣兽药、禁用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等。
2、兽药使用行为规范。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在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要遵守农业部颁发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过程中合法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过期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
3、兽药停药期规定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动物源性产品在动物使用兽药后要在超过停药期规定时限后方可屠宰或上市销售。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要达到100%。
4、兽药使用记录完善。按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用药、停药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详细,便于追溯用药情况。使用兽药后如发生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二)饲料使用规范
1、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商品饲料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饲料产品,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2、规模养殖场自配饲料的,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且适用范围符合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规模养殖场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要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不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不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4、规模养殖场对购进的饲料产品必须建立购进、使用台账;自配饲料的必须建立配料记录,台账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三)残留监控规范
1、企业要建立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2、企业首次使用的投入品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企业要对使用的兽药、饲料、饮用水及出栏(出场)畜产品(或尿液)自行开展监测并有年度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要涵盖常规指标、药物残留及违禁化合物等。
4、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测覆盖率要达到养殖场所使用品种的10%以上。
5、无畜产品及投入品监督抽检不良记录。
(四)生产管理规范
1、场所符合要求。场址的选择要与相关场所保持一定的生物安全距离,场区布局合理,功能区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一定数量的、适合本场需要的、合格的防疫、消毒、隔离设施设备,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兽医,按规定规范实施强制免疫。
3、环境管理达标。要加强养殖场周围环境管理,产地环境要达到“三品”认证要求。畜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产品质量优良。示范场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已通过“三品”认证的企业要加强认证后的质量管理,并积极申请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复核,不断优化畜禽养殖环境条件和生产条件,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水平。
5、质量全程控制。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免疫、消毒、兽药、饲料采购使用、标识佩戴、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产品销售等各项生产记录,保证质量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