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十注意

  一、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应具备的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建成后要向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健全免疫制度

  1、猪须强制免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牛、羊须强制免疫口蹄疫;

  3、鸡须强制免疫禽流感、鸡新城疫,其它禽类须强制免疫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和畜禽养殖档案制度

  养殖场内动物经强制免疫须加挂动物标识,并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对进出养殖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六、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八、建立健全食品动物投入品制度

  严禁使用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限禁兽药应遵守休药期规定使用。禁止将人药用于动物等。违反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外引动物应具备的手续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引进。

  2、取得引进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需佩戴有相应的动物标识;

  3、动物到场后应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违反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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