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野猪养殖哪种说法正确?

你好!我想养特种野猪,但网上对于特种野猪的肉质,所含营养元素及前景有称赞的,也有批评的,到底哪种说法正确?有没有发展前景? 姓名:杨光 单位: 联系电话: 2008-11-04 参考答案 陈汉根同志: 您好,现将2001年《农民日报》关于特种野猪的报道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去年以来,有关“特种野猪”宣传屡屡出现,大肆宣扬其特殊功能,近一时期,有些人跃跃欲试,要兴办“特种野猪”养殖场。因此,对一些没有科学道理和事实根据的虚假宣传,要提高警惕,不要让“特种野猪”给“咬”了。 “特种养猪”的称谓不科学。野猪在动物学中属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猪在世界上广为分布,在我国的华南、华北、东北曾大量存在。由于人为过多猎杀和适宜生存环境空间的急剧减缩等因素影响,我国野猪数量急剧减少,已经被许多地方列为被保护的野生动物。 家猪约在8000年前由野猪驯化而成。经过人们长期的科学选育,现已形成许多优良品种并被人们大量饲养,其生物学性状、生产性能、肉的品质等已不同于野猪,更符合人类的需求。“特种野猪”是近2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它只不过是一些人对用野猪与家猪杂交后所产生的杂交猪的一种称谓,并不是什么高新技术的产物和具有奇特来历的特种动物,把这种猪称为“特种野猪”是不科学的。 “特种野猪”不是新品种。在养殖业中,品种是指用优选繁殖的方法产生亲保持的动物品系,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一个新品种需要具备法定的报审条件,履行法定的审定批准程序,生产经营种用畜禽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许可。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品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报审:(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3)所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团鉴定意见。从目前情况看,“特种野猪”不具有规定的申报条件。因此,它不可能是什么新品种。 将“特种野猪”当作种猪经营、推广和广告是违法行为《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和广告”。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目无法律规定,擅自将“特种野猪”当作种猪生产和出售,有的还在报刊上做广告推销。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应立即停止。 野猪肉和“特种野猪”肉没有特殊功能。近几年来,吃“野味”在一些地方成为消费时尚,许多人出于好奇去尝一尝野猪肉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野猪肉很粗硬、口感差、有异味,远不如家猪肉好吃,并不像有人说的那样肉香味浓,肉质鲜嫩,更不具有防治癌症和疑难病症、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功能。 野猪和“特种野猪”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假的。为了让人们相信养“特种野猪”的好处,有的人还列举出了一些诱人的技术经济指标。其实,对这些所谓的科学技术数据稍加分析就可不攻自破。如:“野猪瘦肉率比家猪高于53.5%”。现在饲养的良种猪的胴体瘦肉率为63%左右,如果在此基础上瘦肉率再高出53.5%,那么野猪的瘦肉率就是96.7%,这是不真实的。“野猪5个月性成熟,一般年产2胎,每胎8只-16只”(还有说年产仔18只-40只的)。事实上野猪12个月-18个月性成熟,一年只产1胎,每胎4只-6只。“野猪仔猪2月龄可长到20公斤-30公斤”。事实上野猪家猪长得慢多了,2月龄断奶体重只有4公斤左右。 养野猪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野猪是一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就是说,野猪是可以驯养繁殖的。笔者认为,人工驯养繁殖野猪有很多好处:一是可以有效保护、扩大野猪种质资源;二是可以进一步开展对野猪的科学研究;三是可以为观赏和狩猎提供后续资源;四是可扩大市场上野猪肉的供应量,满足“野味”爱好者的需求;五是可增加养殖项目和养殖者的经济收入。但养野猪必须依法办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养殖者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出售野猪及其产品,还必须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养殖或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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