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出台对我国家禽业的影响

    家禽业是我国畜牧业的基础性产业。禽肉及禽蛋产品也是我国城乡居民蛋白质消费的主要来源。家禽业的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以及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五”期间我国家禽业取得的主要成绩
  近年来,我国家禽业克服禽流感疫情对我国家禽生产、市场消费以及进出口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仍然保持持续平稳的发展态势。2005年家禽饲养量约150亿只,约占世界总饲养量的21.0%。当前,我国人均禽肉和禽蛋占有量分别达到10.4千克和21.1千克,人均禽肉占有量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禽蛋占有量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一)家禽存栏与出栏有所增长
  2005年全国家禽存栏53.5亿只,出栏96.7亿只,均居世界首位,比2000年分别增长15.5%和19.4%。家禽存栏最多的是华南区,占31.9%;其次是华东区,占30.5%。家禽出栏最多的是华东区,占35.9%;再次是华南区,占29.5%。
  (二)禽肉产量平稳上升
  2005年全国禽肉产量1467.2万吨,比2000年增长21.5%,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禽肉占世界禽肉总产量的17.8%,比上年增长0.3%。华东区是全国禽肉最多的产区,占全国总产量的36.8%。禽肉产量占肉类产量比重最高的是东北区,达29.1%。
  (三)禽蛋产量增长趋缓
  自1985年以来,我国禽蛋产量一直位居世界首位。2005年全国禽蛋产量达2879.5万吨,占世界禽蛋总产量的43.7%,比上年增长5.6%。“十五”期间禽蛋增长放缓,年均增长为5.1%,比“九五”期间低1.8个百分点。华东区是全国禽蛋最多的产区,占全国总产量的31.7%,其次是华南区和华北区,分别占22.2%和14.2%。
  (四)活禽及禽产品进出口贸易继续增长
  尽管2005年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相继发生禽流感疫情,但我国禽产品进出口贸易仍然呈增长的态势。2005年我国活禽及其禽肉、禽蛋进出口总额达13.44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38.0%,其中活禽及其禽肉出口总额达9.14亿美元,同比增加40.7%。2005年我国进口禽肉38.4万吨,同比增长107%;出口禽肉37.3万吨,同比增长40.9%。出口禽蛋121.5万吨,同比下降13%。
  (五)规模化比重大幅提高
  我国家禽生产正在由传统分散的饲养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其中肉鸡规模化养殖的比重最高。2005年出栏肉鸡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出栏肉鸡占全国的73.5%,比2000年增加15.1%。饲养蛋鸡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禽蛋产量占全国的59.5%,比2000年增加8.2%。
  二 今年以来家禽业生产的主要形势
  9月份禽产品价格继续回升,为今年以来的最高价。一是禽类产品价格上涨。9月份活鸡平均价格10.85元/公斤,比上月上涨4.1%;西装鸡平均价格10.87元/公斤,上涨3.5%;鸡蛋平均价格7元/公斤,上涨9.2%,其中黑龙江省鸡蛋价格涨幅最大,上涨了26%。二是苗鸡价格出现回升。全国商品代蛋雏鸡平均价格2.25元/只,比上月上涨8.2%;肉雏鸡平均价格2.25元/只,上涨7.1%。
  家禽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消费需求的增加
  随着人们对禽流感疫情科学认识的加深和消费信心的逐步恢复,家禽产品消费量逐步增加,加之“国庆”和中秋节日对禽肉产品及蛋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带动了禽类产品价格的上涨。
  (二)是近期市场供应相对不足
  近两年来,受禽流感疫情冲击,家禽养殖户积极性受挫,家禽生产有所滑坡,今年上半年全国家禽存栏下降3.4%。6-8月份,受天气炎热影响蛋鸡的产蛋量降低,近期供应市场量相对减少,引起价格上涨。
  (三)是活禽及禽肉产品出口有所增长
  下半年以来,活禽和禽肉产品的出口逐步摆脱禽流感疫情阴影的影响,出口数量逐步增加。8月份,全国禽肉及其产品出口3.3万吨,比上月增长5.4%;供港活鸡约122万只,比上月增加10%。出口的平稳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禽产品市场价格的回升。
  猪肉和禽肉是主要的肉类消费品。随着元旦和春节肉类消费高峰的临近,秋季开始进入生猪和家禽季节性补栏时期,加上目前生猪和家禽产品价格逐步回升,养殖效益好转,养殖户对后期市场充满信心,如不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预计春节前全国生猪、家禽的市场价格将持续平稳增长。
  三《畜牧法》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畜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畜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共分八章七十四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的实际,起草畜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把近年来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质量合格的畜禽供应市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起草工作还注意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从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出发,注重分类指导,把握立法的阶段性和前瞻性。草案重点规范畜禽规模饲养的行为,又对目前分散生产的农户加以必要的规范,并注重引导、推动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二是结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做法,适应我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畜禽饲养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三是做好与《农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本法同时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衔接。
  根据法律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已经完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办法》、《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这些配套规章已公布。下一步,还要根据畜牧法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积极与有关部委协调,抓紧制定关于畜牧用地、养殖场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也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本地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落实畜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畜牧法》对我国家禽业的影响
  “十一五”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实施畜牧法律法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结构,改善品质,提高效益,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稳定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家禽业要发挥以华东、华中、华北、东北等家禽优势地区为主,加快发展优质水禽,提高家禽产品质量。禽肉生产要加强沿海发达地区外向型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加快优质黄羽肉鸡与水禽的品种选育,提高产业化水平。禽蛋生产要改进家禽品种生产性能,加强疫病防治,提高禽蛋的产量和质量;在大力发展集约化禽蛋生产的同时,注意在适宜地区发展天然环境下的优质禽蛋生产,积极占领国际上开发程度不高的“天然蛋品”市场;稳定港澳市场,积极在周边地区开拓新市场;大力发展蛋品深加工,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
  《畜牧法》的出台本身就是要为包括家禽业在内的畜牧业生产提供法律的保障。畜牧法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畜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充分体现了对畜牧业的支持和保护,对养殖者的扶持和引导。这些规定为充分发挥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从具体章节来看,《畜牧法》对家禽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家禽遗传资源保护
  我国家禽品种资源在整个畜禽遗传资源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目前,我国一共有134个家禽地方品种,其中鸡有81个、鸭27个、鹅26个。农业部发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共有鸡品种23个、鸭8个、鹅10个,共41个。名录中的家禽品种占地方品种总数的30.6%。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禽产品数量,缺乏对家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盲目利用,忽视保护,加之保护手段落后,投入不足,致使一些地方家禽品种数量骤减。
  畜禽品种资源是生物遗传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满足未来畜禽育种不可预见的重要基因库,它的任何一点利用都可能在类型、质量、数量上给肉、蛋、奶和毛皮等生产带来创新。目前世界上少数经强度选育的高产专门化品种已成为畜牧生产的主要品种,这些高产专门化品种在大幅提高畜牧业产量和效果的同时,也由于连续定向选择,使得品种内、品种间的遗传变异越来越窄,最终导致选择极限;同时品种单一化后对某些易感疫病极容易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使人类面临着更大的疫病风险。
  而《畜牧法》对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确定了畜禽遗传资源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畜禽遗传资源的主要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中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中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这些政策和措施将有利于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现有珍贵的家禽品种资源。
  (二)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
  (1)准入制度
  我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已颁布多年,但实际上由于相关管理制度跟不上,准入门槛较低,致使生产经营水平严重参差不齐。《畜牧法》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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