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饲料卫生标准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于炎湖

l  饲料卫生标准的重要意义

    饲料产品是否安全卫生,不但关系到养殖业的安全生产,而且关系到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饲料卫生标准是从保证饲料对动物的饲用安全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出发,对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微生物以法律形式作出的统一规定。它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性法规,是饲料行业各项标准中最关键的标准之一,是饲料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卫生质量的依据和准则。

    我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99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7月16日发布,1992年4月1日实施。2001年经过修订,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1年10月1日实施。《饲料卫生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保障饲料安全卫生后禽产品安全、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    饲料卫生标准的成效

2.l  标准的权威性得到了社会的确认    在《饲料卫生标准》发布实施前,大多数饲料企业只重视饲料产品的营养成分指标和加工质量指标,而忽视对卫生指标的要求与检测。《饲料卫生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确立了标准的权威性。一些饲料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卫生指标不合格而受到投诉和查处,从而逐步认识到产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性和严格执行饲料卫生标准的必要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饲料制标工作重点转向安全卫生和基础性标准,加上新《饲料标签》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又明确规定饲料标签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从而使饲料企业和相关部门都已明确了执行饲料卫生标准的重要意义,标准的权威性得到社会的确认。

2.2    标准的覆盖面扩大,实用性提高    1991年发布的《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991)覆盖面小,只涉及猪、鸡两种动物,有毒有害物质只涉及16种,致使饲料生产与营销中未覆盖在内的一些产品质量纠纷无判定依据,已跟不上我国饲料工业日益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修订了原《饲料卫生标准》。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中增加了动物种类、饲料品种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覆盖面扩大,基本满足了现阶段饲料工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还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制定了鸭类关于氟、铅、黄曲霉毒素B;和霉菌总数的允许量标准,是国外标准所没有的,实用性更强。

2.3  标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目前我国饲料卫生标准绝大多数卫生指标基本上是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使标准尽量符合我国国情,既提高了标准的水平,又保证了其可行性。

2.4    卫生标准与卫生指标检测方法标准配套  我国在饲料卫生标准立项、研制的同时,明确要求同步研制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1991年在《饲料卫生标准》发布的同时,发布了该标准中16项卫生指标的检测方法标准。修订后2001年发布的饲料卫生标准中,又补充了每项卫生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编号。卫生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的配套发布实施,保证了饲料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2.5    标准推动了饲料工业健康发展    饲料卫生标准既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评审产品卫生质量的依据和准则,又是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和仲裁检验的重要判定依据。近几年来,由于饲料卫生标准的实施,使我国各类饲料产品的卫生质量均有明显提高,产品质量统检合格率逐年上升,饲料中毒投诉案件及因饲料中毒死亡的畜禽数量均有所下降。对促进我国饲料科技进步,开发新的饲料资源、研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饲料卫生标准从开始发布到进一步修订,初步形成了覆盖面较广、技术水平高、既有科学性又具备可行性的饲料卫生标准体系,并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卫生安全饲料的生产和饲料卫生质量的监督执法提供了科学的和法律的技术依据,对确保饲料安全卫生、推动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l  标准中待修订的项目还未全部完成  新版标准虽然已对原标准中的砷、铅、氟、霉菌总数、黄曲霉毒素B1等5项卫生指标进行了修订,但还有无氟氰化物、亚硝酸盐等11项卫生指标尚未修订,有待尽早修订和颁布。

3.2  标准中卫生指标项目不够全面  新版标准在原标准规定的16项卫生指标基础上增加了“铬”,修订为17项,但这仍跟不上饲料工业发展的需要。如饲料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只规定了六六六和滴滴涕两项,如今代之而起的是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新品种杀虫剂,这类农药在饲料中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留问题。因此,标准中农药残留项目应随农药使用品种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另外,一些重要的化学污染物如多环芳烃、亚硝胺。多氯联苯、二恶英等也可能污染饲料;某些霉菌毒素如杂色曲霉毒素、储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等一些镰刀菌毒素对饲料的污染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化学污染物和霉菌毒素规定其在饲料中的允许限量标准,也应当是饲料卫生标准不可缺少的内容。

3.3  某些卫生标准与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不协调  在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每项卫生指标均有相对应的检测方法,但其中有少数卫生指标项目与相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尚存在不够协调的现象。例如氟的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一般按GB/T13083 I991(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执行,而对磷酸盐产品则按 HG 2636- 1994(饲料级磷酸氢钙)检测方法执行。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应当协调统一成为一种检测方法标准。又如砷的允许量标准(以总砷计)与其对应的检测方法(总砷的测定)虽然在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目前生产中仍在使用的有机砷制剂中的砷含量如何检测判定,现行标准中未能给予恰当解决。

3.4    饲料卫生标准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所有的饲料产品标准在检验(判定)规则中均未把卫生指标纳入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表明饲料卫生标准与饲料产品标准之间尚不协调,在今后饲料产品标准修订时应予以协调完善,以保证饲料卫生标准的贯彻。饲料产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是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理所当然地应属于产品质量检测、判定的重要项目,应规定只要有一项卫生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术,即应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标准文本发行不畅通,地方饲料质检机构和基层生产单位常不能及时获得标准文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饲料卫生标准的贯彻。

4    几点建议

4.l  适应饲料工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内容    首先,要对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有关汞、镉、氰化物等11项尚未修订的卫生指标进行复审、修订。这些指标的标龄已超过十年,早已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应尽快修订颁布。

    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应及时调整、增补标准的内容。如随着国内农药使用品种的变化,要调整农药残留项目。一些典型的和新的化学污染物如苯并(a)芘、亚硝胺、多氯联苯、二恶英、氯丙醇等对饲料和食品的污染已为国际上广泛关注,制定饲料中这些污染物的限量标准是保证饲料与食品安全所需。近年,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对饲料污染导致的饲料卫生质量纠纷事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应当增加相关的卫生指标项目,如杂色曲霉毒素、储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等多种镰刀菌毒素、麦角毒素、大肠菌群等指标项目,以满足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

    再者,在标准制定工作的安排上,针对当前存在的标准制定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和企业需要的问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单项新标准,不要等费时长的对整部标准作重新修订后再发布。

4.2    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调查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I:D)后,产品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标准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的迫切性更为突出。因此,要有针对性地了解、研究有关的国际标准,研究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自然条件、资源、技术政策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WTO的《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众所周知,饲料卫生安全与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密切相关,因此饲料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应当密切注意和研究CAC制定的相关标准。例如,关于污染物标准,CAC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氯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在我国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只有6种有限量规定。又如国际上对神的卫生学评价通常以无机砷为依据,今后考虑我国标准中是否应以无机砷替代总砷指标,以与CAC标准接轨。研究和解决食品中污染物的法典标准与我国标准之间的差别,将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饲料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4.3    加强标准研究工作,增加制标研究投入  饲料卫生标准关系到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必须以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依据。FAO/WHO近年提倡以危险性分析(risk analysis)作为制定标准的重要原则。我国在过去制标中虽也部分应用了危险性分析,但尚未全面采用危险性分析系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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