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草原事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综合能力,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草原资源、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防火机构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促进草原防火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条例》修订有利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内蒙古拥有草原总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76%,广阔的天然草原资源是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祖国北疆绿色屏障的生态主体,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边疆稳定,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区也是全国发生草原火灾比较严重的地区。据统计,我区存在三级以上火险的草原面积约7.37亿亩,占草原总面积的55.8%。其中I类火险面积为3.94亿亩,是总火险面积的54%;II类火险面积为2.73亿亩,是总火险面积的 37%;Ⅲ类火险面积为0.7亿亩,是总火险面积的9%。依法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减少火灾的发生,不仅关系到牧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更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
《条例》修订有利于繁荣发展内蒙古经济,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我区地处祖国的北疆,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草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草原与我区各族人民、特别是蒙古族的生产、生活和文化发展息息相关,对繁荣发展内蒙古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由于草原保护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草原植被快速恢复,覆盖度增加,堆积了大量的可燃物,使我区的草原火险等级明显提高。特别是锡盟、呼伦贝尔的东部地区、兴安盟、通辽、赤峰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及鄂尔多斯地区,地上可燃物堆积量大,火险等级高,加之,这些地区人员流动量大,火灾隐患突出。一旦发生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新修订的《条例》健全了草原防火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了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建设,细化和完善了草原火灾的预防、应急扑救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极大的提高了应急防控能力,有效防止重特大草原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这对于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条例》修订有利于加大依法管理草原力度。新修订的《条例》以《草原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的,总结了我国多年来草原防火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细化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内容全面,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可操作性更强。是依法保护草原的又一重要法律武器,必将进一步加大草原依法管理力度。
二、要认真学习 深入贯彻《条例》
一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条例》中的新内容、新要求,做到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宣传贯彻方案。采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标语等方式,抓紧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贯彻活动,要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深入高火险区,以散发传单、召开会议、走村串户等形式,深入宣讲搞好草原火灾预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条例》宣传到牧场、到牧户、到牧民。通过长期化、多手段、多形式、多内容的法制综合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使依法防火观念深入广大农牧民群众心中。
二要健全草原火灾应急机制。各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指挥部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反应和综合防控能力。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应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草原火灾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地区联防、专群联防、草林联防、军地联防,做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大力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草原防扑火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实战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协助和支持武警森林部队建设,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作用。
三要完善草原防火各项制度。《条例》规定了防火责任制度、火情报告制度、火灾信息发布制度等。要尽快制订以上配套规章制度,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落实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部门负责制及群众联防联保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草原上的各生产经营单位、驻军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带头落实防火责任。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必须履行防火义务。
四要强化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建立起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和装备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和保障措施及防扑火队伍建设,打牢草原防火工作物质基础。要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划分不同等级的草原火险区,并以此为依据加快编制各级草原防火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农业部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在建和筹建的草原防火项目,要保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所涉及的土建项目,在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中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在农业部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带动下,我区各地草原防火工作必将取得长足的发展。
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条例》细化了各项预防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层层开展防火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火灾隐患。草原防火期内,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控,要求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对野外施工单位、流动人员、流动车辆的火源管理,层层签订防火合同、防火责任状,作到防患于未然。各级草原职能部门要实行包片负责制,层层落实防火任务、目标、措施,特别是在重点时期对重点火险区、老火灾区、基础薄弱地区、项目区、退耕还林还草区要进行重点防范,严格管理和控制外来火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防火工作,已将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纳入国家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范畴。各地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领会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通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全面提高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依法防火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设施装备和防扑火处置水平,切实保护宝贵的草原资源,保证广大农牧区的人畜财产和畜牧业生产安全,确保《条例》顺利贯彻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