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

  
  生产发展是前提,生活改善是核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目标和历史任务以后,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在积极行动,有步骤地进行全面试点了。但愿这种行动不要搞成一阵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就是中央文件提出的五句话二十个字: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沽,管理民主。”别看这几句话很简单,但它是在总结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同我们党在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等,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这里是指广大农村说的,而其他是指整个社会说的。它们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调和同步推进。但我认为, 保持和发扬特色也很重要。

  因此,这个战略目标的提出,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我的体会,在这五句 话中,最核心的是第二句话“生活宽裕”,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只能主要依靠发展生产。其他几句话也得以发展生产为前提,或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抓好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发展合作经济由农民自己决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来之后,紧接着有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探讨和明确解决,这就是采取什么道路和方式来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将来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 么?对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我想只能遵循以下两点原则性意见: (1)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推进, 必须从各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前进,切忌搞运动,切忌搞一刀切,大呼隆;(2)选择的主体应当是广大农民,他们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愿意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就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千万不要由别人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上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可以宣传引导,但决不能强迫命令,瞎指挥。这个问题过去我们吃亏太大了,今后千万不能再犯。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实践,我以为新农村建设的依托力量,基本经济制度,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民营 经济,包括家庭农场、个体私营经济等。而不会也不能是上世纪形成的合作社、人民公社那种集体经济的复归。

  发展合作经济不能改变家庭承包

  我认为从道理上讲,在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必然是主体,是支撑点。这是因为, (1)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户实际成了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只有实行适度的联合、合作,才能形成为一股强势力量,同国有经济、大资本集团竞争。这也是全世界合作经济常盛不衰的原因。(2)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在市场经济下,农民只有依靠合作经济,才能走向大市场。否则他们连信息都很难获得,更不要说灵活应对了。(3)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是实践与理论毕竟是两码事。将来合作经济能否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力量,还要看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接受程度。

  为什么在新农村的制度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改变呢?

  因为,(1)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看,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直是受农民拥护的,它实际是恢复了 农民的自主产权,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十分有效。(2)它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这点,马克思都讲过,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适宜于个体经营。(3)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搞综合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不仅不侵犯农民的产权,而且可以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4)我觉得这也是邓小平同志1990年3月讲农业的两个飞跃的意思。

  供销社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作用很大

  合作经济是一个广泛概念。前面我们所谈的合作经济,实际上指的是区域性的合作社,类似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前建立的所谓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它并不 包括流通领域中的合作经济,而国外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日本的劳协等,重点是在流通领域。 我国现实中的合作经济,或将来大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经济,主要是:

  ——供销合作社。我国供销合作社建立很早,主要是为农民供应生产资料和推销农副产 品的,并且其基层社最早是由农民入股而组成,早已成了全国一大系统。只是它在后来的发 展中,因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两度宣布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成了国家的第二商业部,丧失 了合作制的性质。改革开放后要改回来,但还没有完全到位,对它的作用要充分肯定。包括 近些年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上很多就是由供销社的推动而形成的;

  ——乡镇企业中符合合作经济概念的企业,特别是原来的社队企业。它们在现实中是非农产业,数量很大;

  ——城市的劳动服务企业。它们是为解决返乡知青和职工子弟就业而在上世纪七十年代 末、八十年代初成立的。这部分企业的缺点是同国有企业的资产划分不清,严格说保留了旧 集体经济模式的特点。但后来通过改革,有一些还是恢复了合作经济的特点,数量也相当大。 只是这部分经济主要是在城市,所以不把它划分进来也是可以的;

  ——农村的信用合作社。它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的缺点也是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曾把它收编归农业银行,或归农村行政机构领导,不能自负盈亏,很多名存实亡了。这两年 有一些改革回来了。今后肯定还是要发展的,因为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这种金 融支持只能主要来自于信用社;

  ——再就是这些年来新发展起来的合作医疗等;

  ——再就是专业合作社,据媒体报道,现在全国已有15万户,并且发展健康,发展趋势猛烈。

  考虑到这样一些情况,考虑到区域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今后也还是要发展,因此说将来在 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是支撑点,并不为过。

  农村的所有制,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将来新农村建设中的所有制,恐怕同全国一样,也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公有、私有并存。

  至于哪种所有制为主导(我主张把主体换成主导),很可能沿海地区、发达地区是民私营经济为主导,如温州、台州,福建晋江地区,广东的顺德、佛山等;而在内地和边远地区,包括山东等,很可能是合作经济为主导。

  而在黑龙江的北大荒和新疆的生产建设兵团等这样一些大片国有土地存在的地方,很可 能是国有经济(国有农场)为主导,但它也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如把部分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在国有经济的旁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互相补充,协调发展。更有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条件特殊,还可能像河南的南街村、天津的大邱庄、北京的窦店等,是老的集体经济模式。特别是湖南洪湖蓝田公司的公司+农户的新合作模式。只要它们在发展中能够实现中央提出的五句话、二十字的目标,同样要给以肯定。

  土地应实现“耕者有其田”

  在新农村建设中与所有制有关的还有一个土地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较为敏感,但并没有 妥善解决。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家庭承包以后,人民 公社早已解体。集体所有的主体是谁(什么范围的集体?集体组织是谁?是经济组织还是行政机构等),反而成为一个模糊概念了。实践中似乎是村民委员会所有,笼而统之的农民共同所有,但是如果搞不好,实际变成为村支书所有了。情况多种多样,只是家庭承包以后, 土地的使用权明确了,而所有权并不明确。所有权不明确,不管从什么角度看,都是不好的。 例如不利于土地的流通,不利于土地的集中使用,不利于农民用地养地,等等。甚至没有人 去维护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承包制三十年不变。但据我了解,很多地方还是常 常变。再说,三十年以后怎么办呢?所以从根本上说,农村的土地所有制还是一个没有解决 的问题。能不能在将来的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孙中山先生当年所说的“耕者有其田”呢?能不 能农村土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呢?或者在地域性的合作经济发展后,归合作社所有呢?

  如果宣布农村集体土地归合作社所有,很有可能成为推动合作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这 样好不好呢?有没有别的办法呢?比如把承包权变成可以流动的永久使用权呢?我看只要由农民自己选择,总会想出办法来的。但要解放思想,认真研究,最终由实践来决策、解决。

  新农村建设要和发展新城镇结合起来统筹规划

  新农村建设中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例如如何把农村中富余的劳动力转移出去,中国农村人口太多了,不转移是不行的,转移出去干什么?是单纯地外出打工,还是发展乡镇企业,还是建设新城镇?前不久听说辽宁组织一些农村干部到韩国访问,参观人家的新农村建设,回来后说,人家已经城市化了,没有好学的。其实,依我之见,这正好是我们要学习的。将来我们建设新农村,同样要发展非农产业,把一部分农村建设成为新集镇、新城市。像山西的新大寨,办了许多乡镇企业后,必然会在乡镇企业的周围,发展起服务业、第三产业。小城镇雏形便形成了。这个趋势还不典型,而在沿海地区,这样的典型比比皆是。所以沿海地区小城市的发展这些年来明显加快。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除了上述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农村教育如何发展的问题。因为只有教育的发展,才能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以及农业生产本身的产业化问题,农产品的深加工问题。最近温家宝总理讲的农村的综合改革,涉及的问题更多,包括乡镇机构的合理设置和领导体制建设问题,国家投资怎么使用的问题,这些都要实事求是地研究,求真务实地解决。绝对不能搞形式主义,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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