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又称氨哮素、克喘素,化学名称为羟甲叔丁肾上腺素,用于治疗哮喘。20世纪80年代初,意外发现盐酸克伦特罗进入体内后能够改变养分的代谢途径,促进动物肌肉,特别是骨骼肌中蛋白质的合成,抑制脂肪的合成和积累,从而改善胴体品质,使生长速度加快,瘦肉相对增加10%以上,所以,称它为“瘦肉精”。
食品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对人是有害的。进入体内在胃肠道吸收快,人或动物服后15分钟~20分钟即起作用,2小时~3小时血浆浓度达峰值,作用维持时间持久,在体内代谢慢,主要分布于肝脏,在肝脏中去甲基后从尿中排出。肌肉中含量较肝脏低很多。由于猪内脏或猪肉“瘦肉精”中毒频频发生,给人们的肉食消费蒙上阴影。应该怎样治理呢?
1、应该制定“饲料卫生法”。饲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保障的概念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共识。一些国家对“瘦肉精”的危害很快作出了反应,我国政府一直把健全饲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饲料中滥用抗生素、激素等作为保证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1997年以后,农业部等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在饲料中滥用促生长激素、抗生素及一些化学合成药物。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由于上述法规的施行,收到明显的效果。如1999年9月开始,农业部组织的专项调查,对广东、广西、浙江、福建、湖南、江苏、上海、河南等8个省、区、市500多家生产、经营及养殖企业的饲料调查,违禁药品检出率高达19.8%。2000年为7.1%,2001年四季度第一次抽查23家养猪场(户)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的只有0.76%。
虽然我国在治理“瘦肉精”上取得了些成绩,但是饲料卫生质量问题不仅是添加“瘦肉精”造成的公害,还有假、伪、劣饲料和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畜禽水产业的危害不胜枚举。因为我国没有“饲料卫生法”,畜禽水产业主遭到不良饲料的损害时,只是将中毒或死亡的畜禽水产品自行处理掉算了,被饲料损害的业主无法可依去追究饲料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因此由不良饲料引起的公害尚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注。大家都共知饲料的产量和消费量远远超过食品的产量和消费量。饲料是间接入口的食品,对人类来说,饲料卫生应和食品卫生居同等的地位。既然我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那么,依此目的,必须刻不容缓地制定“饲料卫生法”。
2、加强对饲料的监督管理。自发现“瘦肉精”育猪取得“效益”后,使得“瘦肉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已“风靡世界”,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许多不法商贩和企业已将违禁饲料添加剂的交易转入了地下。有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将违禁药品制成无标签的小包装,私下里卖给“可靠”的人,让养殖企业或专业户直接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原药自行配制,再加入饲料或饮水中喂养动物。这样更可能因剂量掌握不好或搅拌不匀造成饲料中局部违禁药品浓度过高,甚至导致所饲养的动物中毒。据说,这些养殖户从不吃自己喂养的猪肉。他们这样的手法使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故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堵住源头。凡生产、销售、使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或添加剂者一律绳之以法。
3、做好畜禽产品检验工作。虽然目前发现掺入盐酸克伦特罗的仅限于猪饲料,而饲料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情况较严重的,主要集中在我国沿海和中部养殖业较发达的地区,东北、西北、华北、西南等地区此种现象尚不多见。但是务必重视一些见利忘义者会迅速将“瘦肉精”扩散到各地的事态。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应给肉品安全加上双保险。有关部门应当在畜禽屠宰或肉产品上市前再设一道防线。查一查“尿样”、“血样”是否有盐酸克伦特罗。严防含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品上市。
4、严格区分瘦肉型猪和“瘦肉精猪”。这两种猪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者不要误认为市场上见到的瘦肉都是盐酸克伦特罗喂出来的。目前我国培育出的瘦肉型猪,靠的是引进优良品种、合理搭配饲料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所以,瘦肉型猪与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提高瘦肉率的“瘦肉精猪”不能混为一谈。鉴于当前对“瘦肉精”的检验尚没有简易方法,因为需要昂贵的仪器,基层难以普及。在此情况下,只好从感官上去识别。若猪肉肉色较深,肉质鲜艳,后臀肌肉饱满突出,脂肪非常薄,这种猪肉可能使用过“瘦肉精”。
5、迅速救治中毒患者。据报道,查出的猪肝中盐酸克伦特罗的含量每公斤中只有20微克~30微克。因此,一次食猪肝少于半斤,对健康人不致发生大的影响。此外,猪肉中的含量则远较肝脏中得低,每天食猪肉少于半斤的,不致发生中毒。若吃了同批较大量的猪内脏或猪肉者,很快有临床表现,可怀疑为盐酸克伦特罗中毒,应立刻送往医院治疗。